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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泽与被执行人陈佐良、李安荣、毕剑虹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12号申请人李泽,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陈佐良,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庆阳奥顿空心砖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李安荣,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庆阳奥顿空心砖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毕剑虹,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庆阳奥顿空心砖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泽与被执行人陈佐良、李安荣、毕剑虹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佐良、李安荣、毕剑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泽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佐良、李安荣、毕剑虹支付劳务费4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庆阳奥顿空心砖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6日成立并注册登记,发起股东为陈佐良、毕剑虹、李安荣三人。因庆阳奥顿空心砖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经由法定代表人陈佐良将资产变卖,原厂址恢复耕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以(2014)庆西执字第12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庆阳奥顿空心砖有限公司股东陈佐良、李安荣、毕剑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互付连带责任。但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泽同意后,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以(2014)庆西执字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恢复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安荣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李安荣认识错误、作出书面检讨,其亲友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执行标的款项48000元。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泽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2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李泽自愿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