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姜海宁与费武极、孙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宁,费武极,孙振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商初字第47号原告:姜海��,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费武极,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孙振昌,男,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宁诉被告费武极、孙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姜振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