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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姜海宁与费武极、孙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宁,费武极,孙振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商初字第47号原告:姜海��,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费武极,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孙振昌,男,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宁诉被告费武极、孙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姜振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