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冯建有支付令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建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冯建有,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高村乡丁樊村第**组居民。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建有支付令一案,万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万民督字第12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建有妻子王凤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南大行支行的存款20853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志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薛明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