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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福宝与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宝,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王福宝,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创业园B座410、426室。法定代表人杨晓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福宝与被申请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予以查封。担保人裴福全自愿以其所有的雷克萨斯牌汽车、宝马牌汽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裴福全所有的雷克萨斯牌汽车、宝马牌汽车予以查封;三、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忠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