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漳浦县成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漳州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成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漳州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漳浦县成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方琳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强,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黄瑞宝,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漳浦县成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浦县成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县成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50元,由原告漳浦县成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钢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洪舒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