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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9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邵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钱宏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前夫于2004年病故,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1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得知,被告曾因犯罪入狱,出狱后为还赌债将自己房产变卖,还由原告帮其归还了5万元赌债,为此被告写下保证书,言明“如再赌博就净身出户”。但被告之后仍参与赌博,并多次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2014年12月4日,被告又无端打伤原告,原告为此报警并去验伤。据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邵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2007年年底,被告就和原告认识且已住在原告处。2011年6月3日,双方登记结婚。期间双方关系一直不错。原告与前夫有个女儿(1999年8月出生),婚后一直和原、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婚前自有的一套房屋于2012年出卖,卖价118万元,除归还银行贷款16万元外,其余的钱都给了原告。之前被告玩过大麻将,曾向原告拿过5万元并写了保证书。后来原告把家里的积蓄都用去开饭店,还在外面搞花头。2014年10月,原告以去重庆买火锅配方为由10天没有回家,然而饭店当时已经准备转手给别人了。2014年11月底,原告说去店里,但实际她那天休息,后来直到凌晨1点多才回家。2014年12月4日中午,原告又骗被告说去店里,被告经了解发现原告撒谎,等原告回来就打了她。事后,原、被告曾进行协商,被告答应每月给原告2500元(之前每月交1800元,一直交到2014年原告开饭店),原告也答应撤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邵某某于2011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丧偶再婚,与前夫生有一女,婚后原告及其女儿与被告共同居住在原告承租的公有租赁房内。婚初一段时期双方关系尚可,被告因赌博欠债,由原告给其5万元用于还债(款项系出于被告出售婚前自有房屋所得),被告为此于2012年4月8日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赌博。2013年10月原告在外开饭店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矛盾频生。2014年12月4日,被告因原告外出未向其说明真实去处而动手殴打原告。嗣后,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保证书、验伤通知书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等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各自原因,人到中年后再组建家庭,婚姻来之不易,故应倍加珍惜、尽力维护,本着对家庭和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互帮互助,共度余生。就目前婚姻状况而言,虽然被告怀疑原告可能出轨,但并未找到真凭实据,且被告亦不愿离婚,希望维持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和家暴倾向,现有证据也不充分。当然,被告需注意自身的一些不良倾向,应努力在今后加以改正,如果任其发展,必将严重危及家庭关系,最终导致婚姻的破裂。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双方应仍本着彼此尊重、求同存异、和谐共处的原则妥善解决生活中的矛盾,而非意气用事、动辄离婚。只要双方今后能相互坦诚、相互体谅、相互扶助,夫妻关系还是有可能改善的。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尚不满足法定的事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