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与郝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郝友,赵红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原名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兴旺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王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冶,客户经理。被告郝友,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赵红霞,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原告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与被告郝宽、徐凤梅、郝友、赵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友、赵红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部撤回对被告郝友、赵红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连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雪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