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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公安县老地方农机有限公司与肖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安县老地方农机有限公司,肖来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公安县老地方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定代表人:王祖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明富。被告:肖来云。原告公安县老地方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国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安县老地方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阳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