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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现于湖南省坪塘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廷杰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王惠担任记录,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在网上相识恋爱,同年11月4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得知被告婚前就开始吸毒,并未戒掉毒瘾,2014年1月被告因吸毒再次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周某某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被强制戒毒后又吸毒的事实。被告赵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被告赵某某辩称,被告吸毒是事实,这次通过戒毒,已经戒掉毒瘾,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原谅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在网上相识恋爱,同年11月4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被告于2010年因染上毒瘾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得知被告吸毒,夫妻关系一般。2014年1月被告因吸毒成瘾严重,经强制戒毒后仍然吸食毒品,再次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现于湖南省坪塘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周某某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通过网聊认识后开始恋爱并登记结婚,虽系自由自主婚姻,但因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比较薄弱。婚后两个月,即2014年1月被告赵某某因吸毒成瘾严重,经强制戒毒后仍然吸食毒品,再次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的这一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现原告周某某要求离婚,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廷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惠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