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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友培与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培,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05号之一原告黄友培,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身份证号码×××8614。被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培诉被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友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友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友培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青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