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速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于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116号原告马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马某,男,汉族。被告于某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莫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