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海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56号原告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瀚。被告杨海东。原告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霞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海东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为“金华联通”)在2013年11月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本案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免交预存话费方式购买金华联通公司的3g合约计划。被告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原告与金华联通公司的合同附件,之后,金华联通公司向被告提供了手机并开通了相应的号码供被告使用。但被告在取得手机并使用号码仅个把月,就把号码停机销户,金华联通公司在多次催缴被告无果的情况下,向原告进行起诉要求原告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后经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与金华联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海东出具承诺书会于2014年12月12日前打入金华联通公司账号,原告先行向金华联通公司承担责任。现杨海东多次未兑现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杨海东赔偿原告3台iphone5s16g机价款损失14880元,拖欠的话费1982.72元,以上两项合计16862.7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出具的杨海东、吴佳芳、贾建建手机欠费单3份。证明杨海东、吴佳芳、贾建建欠费情况。2、被告杨海东出具的落款“2014.12.2”承诺书复印件(原件在2014金浦商初字第2377号案卷中)一张。证明被告杨海东承诺杨海东、吴佳芳、贾建建3只手机补机价款共计13392元由被告杨海东承担之事实。3、(2014)金浦商初字第2377号民事调解书一份、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盖章出具的落款为2015年1月16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包含杨海东、吴佳芳、贾建建在内的8人所欠的补机价款及违约金的清单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一份。证明原告作为保证人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代为支付杨海东、吴佳芳、贾建建所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补机价款共计13392元之事实。被告杨海东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杨海东未到庭质证,系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另查明:��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金浦商初字第2377号民事调解书,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调解协议约定:一、由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款项15408元于2014年12月12日前付清;二、若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可就款项20885元一并申请执行;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同日,杨海东向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本人杨海东身份证××)现承诺金华联通起诉全德网络一案中(杨海东、贾建建、吴佳芳)三户号码的手机终端款(4464每户)共13392元由我来支付。本人承诺会于2014年12月12日前打入金华联通公司帐户。承诺人:杨海东。2014.12.2。”后杨海东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杨海东、贾建建、吴佳芳名下手机补机价款共计13392元已由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现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请。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杨海东赔偿原告3台iphone5s16g机价款损失13392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2014)金浦商初字第2377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杨海东于同日向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支付贾建建、吴佳芳名下所欠金华联通公司手机补机价款,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予以接受,债的转移成立。后杨海东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杨海东、贾建建、吴佳芳名下手机补机价款共计13392元,可依约向杨海东追偿。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海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全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133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35元(原告预交2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5元,由被告杨海东负担。被告杨海东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为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霞芳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