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罗某某、西安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罗某某,西安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1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执字第22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西安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18912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提出撤案申请,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案请求是��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117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