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乾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迟吉祥与被告雷云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吉祥,雷云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37号原告:迟吉祥,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雷云露,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迟吉祥与被告雷云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迟吉祥诉称:原告与郭晓纯是夫妻关系,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6月9日被告从原告与郭晓纯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现原告与郭晓纯离婚,原告应分得此款的一半。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从2012年6月9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给付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雷云露应诉。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迟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查 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