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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何计保与杨可军等婚约财产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计保,杨可军,杨在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79号原告何计保被告杨可军被告杨在芳��院在审理原告何计保与被告杨可军、杨在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计保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可军、杨在芳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计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可军、杨在芳在银行的存款(账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