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何计保与杨可军等婚约财产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计保,杨可军,杨在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79号原告何计保被告杨可军被告杨在芳��院在审理原告何计保与被告杨可军、杨在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计保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可军、杨在芳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计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可军、杨在芳在银行的存款(账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