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六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谷冬冬与杨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冬冬,杨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六初字第27号申请人谷冬冬,女,汉族,1989年12月5日生。被申请人杨升义,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生。申请人谷冬冬因与被申请人杨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杨升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程琼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红旗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谷冬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升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程琼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红旗牌小型轿车一辆在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运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