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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红收与潘文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收,潘文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李红收,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井远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富雅娉,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文廷,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宋海滨,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收与被告潘文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收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收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李红收承担。审判长  王童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