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沈世乔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熊胜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世乔,熊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099号抗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沈世乔,无业。201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熊胜强,无业。2013年9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世乔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熊胜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芙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抗诉机关即原审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啸弘审 判 员 刘耀武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思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