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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忠平与吉水县金赣中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叶更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平,吉水县金赣中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叶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中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平,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胡国敏,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浩,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吉水县金赣中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城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叶更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更鹏,男,195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委托代理人谭棠武,江���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叶更鹏、吉水县金赣中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更鹏、吉水县金赣中米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忠平借款人民币30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4年4月23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王忠平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88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3378.8元。但被执行人叶更鹏、吉水县金赣中米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吉中执字第61-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叶更鹏名下位于吉水县龙华大道164号房屋及位于吉水县城龙华北大道1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委托吉安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吉安诚信拍卖公司发出拍卖公告,定于2014年12月30日15时举行第一次拍卖会,但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王忠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以本次拍卖的保留价162.82万元接受拍卖财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更鹏所有的位于吉水县龙华大道164号房屋及位于吉水县城龙华北大道1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叶更鹏所有的位于吉水县龙华大道16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赣房权证吉字第××号)及位于吉水县城龙华北大道1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吉国用(1999)字第221303-43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162.8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忠平抵偿叶更鹏所借王忠平款。吉水县龙华大道164号房屋及吉水县城龙华北大道16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忠平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王忠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陈 麒审判员 熊筱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