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志德抢劫罪.暴动越狱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82号罪犯赵志德,河北省清苑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北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服刑期间,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三日作出(2006)石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德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余刑三年三个月零九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志德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11月10日至2014年1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志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