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黎家菊与张波、刘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家菊,张波,刘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黎家菊,女。被告张波,男。被告刘华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家菊诉被告张波、刘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家菊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对被告张波、刘华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家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波、刘华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家菊撤回对被告张波、刘华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黎家菊交纳。审 判 员 吴开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