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与马先普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马先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二路中段西侧。诉讼代表人:王爱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聪聪,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海峰,该公司职工。被告:马先普,居民。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马先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