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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周海龙与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田海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龙,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田海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周海龙,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龙塘村永良村民组。委托代理人文兰萍,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运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卫,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田海富,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住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振阳街。委托代理人任永生,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龙与被告湖南森华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田海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龙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田海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龙撤回对第三人田海富的起诉。审 判 长  罗红霞人民陪审员  杨德芳人民陪审员  郭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邵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