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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蒋永灿与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灿,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峨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蒋永灿,男,1951年10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童琴(蒋永灿的同事),女,1983年2月9日生。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峨山县化念镇奎阁山。法定代表人王锡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蒋永灿因与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永灿的委托代理人童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永灿诉称,2014年2月起至今,原告一直在为被告工作。由于被告公司流动资金压力过大,导致原告的工资一直拖欠未发,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工资事宜,但被告都以公司比较困难为由拖欠原告的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峨山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是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工资事宜,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截至2014年11月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欠蒋永灿的薪酬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并于2014年12月26日重新核实结算,确认尚欠原告工资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蒋永灿身份证(复印件)1份,欠条(原件)1份,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2013-2014年未发工资表(复印件)1份,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2013年全年工资明细(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本院依法调取的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聘用原告为该公司工作,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50000元工资,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原告工资50000元的义务。原告的诉讼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蒋永灿工资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峨山顺兴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施绍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