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石全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2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石某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