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石全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2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石某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