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魏凤红与富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凤红,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420号原告魏凤红,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凤红诉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凤红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凤红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魏凤红自愿承担。审判长 赵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