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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王红激、齐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王红激,齐三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5131016-2。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永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激,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齐三妹,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王红激、齐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红激、齐三妹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