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桂华与孔为明、上海海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华,孔为明,上海海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吴���华。委托代理人肖燕。被告孔为明。被告上海海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华诉被告孔为明、上海海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桂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吴桂华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