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贵玲与邓春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贵玲,邓春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杨贵��,女,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被申请人邓春林,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申请人杨贵玲与被申请人邓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保证以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6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提取、挂失、抵押;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吉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