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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雪飞、付珠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雪飞,付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适,主任。委托代理人:薛凯,萧县王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杨雪飞,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珠,女,1995年3月15日出生,农民,系杨雪飞之妻。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杨雪飞、付珠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征决(2014)07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07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07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