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照与被执行人张伯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照,张伯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照,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伯练,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关于李国照申请执行张伯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开法经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张伯练应支付拖欠的工资2900元给李国照,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813.59元,该款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余款2713.5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仍欠申请人本金262.41元及利息至今未付。经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2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丽 冰人民陪审员 冯 锡 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