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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5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高艳宝与陶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454号原告:高艳宝,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金塔乡临河村10组。被告:陶冬,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孙家油坊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宝诉被告陶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翟树全审 判 员  田序顺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