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5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高艳宝与陶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454号原告:高艳宝,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金塔乡临河村10组。被告:陶冬,男,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孙家油坊村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宝诉被告陶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翟树全审 判 员 田序顺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