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丹民初字第4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步东、朱腊宝与朱腊宝、蒋木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步东,朱腊宝,蒋木兰,朱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民初字第4337号原告孙步东。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腊宝。被告蒋木兰。被告朱玉林。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步东与被告朱腊宝、蒋木兰和朱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眭花琴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步东诉称,2013年8月7日被告朱腊宝、蒋��兰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一年,被告朱玉林提供保证担保。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11月,之后未再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12万元,按约定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腊宝、蒋木兰和朱玉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被告朱腊宝、蒋木兰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借据载明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息2%,借期一年。被告朱玉林在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当日,原告将借款10万元通过银行转帐打入被告朱腊宝的银行卡中。借款交付后,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6日,之后未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支付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的利息2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约定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业务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借据和银行业务凭证证明被告朱腊宝、蒋木兰向其借款10万元,被告朱玉林为此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证据充分,对该借款及担保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腊宝、蒋木兰应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朱玉林未明确保证责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支付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的利息2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腊宝、蒋木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步东借款10万元,支付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的利息2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朱玉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00元,由被告朱腊宝、蒋木兰和朱玉林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人民陪审员  赵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志超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