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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人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连泽俊与许德强、连小东等修理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66-4号原告连泽俊。被告许德强。被告连小东。被告连卫方。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许德强所有的鲁K×××××号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移、变卖或挪作他用。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智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樊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