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礼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怀显诉陈建甫、高茂机动车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怀显,陈建甫,高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李怀显,男,193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礼泉县西张堡镇街道卫生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邦刚,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礼泉县西张堡镇卫生院职工。被申请人陈建甫,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礼泉县西张堡镇北宁村三组,农民。被申请人高茂,男,1992年2月3日生,汉族,住礼泉县赵镇小沼高村二组,农民。申请人李怀显因交通事故被被申请人高茂驾驶被申请人陈建甫所有的无牌装载机致伤,住院。高茂负事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陈建甫、高茂至今未付分文,申请人李怀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冻结陈建甫名下的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怀显申请诉前保全,且已提供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建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西张堡镇营业所账号:6217997900002821445下22225.23元及陈建甫在中国农业银行礼泉县支行城关分理处卡号:6228480221007734819下25305.4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苟选利审判员 : 裴 静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