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胡学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长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胡××驾驶事故后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津RD96**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西区陵水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江商场”门前时,遇张某某骑自行车沿陵水道由东向西骑行至此,被告人胡××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其车辆右侧前部撞在张某某自行车的左侧后部,造成张某某摔倒在地头部受伤。被告人胡××发生事故后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被交通民警带回审查。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胡××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张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津RD96**号吉利牌JL6360E1型小型轿车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朱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安全性能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勘验照片,损害赔偿凭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在交通运行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主动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同时考虑被告人胡××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之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胡××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果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为一速录员 王 欣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