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高仁潮与陈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仁潮,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34-1号申请执行人:高仁潮。被执行人:陈建华。本院在执行高仁潮与陈建华(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8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仁潮自愿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陈建华尚欠申请执行人保证款500000元,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