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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凤芹与被上诉人符义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凤芹,符义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高凤芹,女,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符义华,女,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上诉人高凤芹因与被上诉人符义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禄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上诉人高凤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凤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高凤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