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赵某,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洪仁,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