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川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邴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邴某于2013年4月18日4时左右,驾驶鲁C×××××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淄博市淄川区XX复线与XX路路口处时,与沿XX附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和某驾驶的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鲁J×××××号“福田”牌自卸货车相撞。鲁J×××××号驾驶员和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吕某受伤。吕某经法医鉴定为重伤,X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邴某应承担该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邴某于2013年4月18日4时左右,驾驶鲁C×××××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淄博市淄川区XX复线与XX路路口处时,与沿XX附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和某驾驶的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鲁J×××××号“福田”牌自卸货车相撞,鲁J×××××号驾驶员和某当场死亡,吕某受伤。经鉴定,吕某伤情构成重伤,X级伤残。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和本院已做出民事判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吕某陈述,证实他受林某雇佣跟车,和某是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他受伤的事实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她丈夫和某受林某雇佣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和某死亡的事实。证人林某证言,证实他的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和某死亡,跟车员吕某受伤的事实。3、书证。案发说明、报案材料,证实群众打电话报警后交警部门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勘查以及被告人邴某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害人和某、被告人邴某的驾驶资格。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的相关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证实林某、邴某赔偿淄川公路局的事实。死亡推断证明书,证实和某的死亡情况。诊断证明书,证实涉案当事人的受伤情况。和某于2013年4月18日死亡。赔偿协议书、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民事部分的处理情况。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和某、吕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邴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5、责任认定书,证实认定被告人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和某系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吕某的伤情构成重伤,属X级伤残。理化检验鉴定意见,证实邴某、和某、吕某血样均未检出乙醇成份。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书、鉴定明细表,证实肇事车辆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价值。7、被告人邴某的供述。被告人邴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到案后,被告人邴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邴某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 莉审 判 员 余宝珠人民陪审员 杨爱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