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胡德山与王道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山,王道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胡德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华荣,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山诉被告王道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道元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倩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