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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胡德山与王道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山,王道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胡德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华荣,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山诉被告王道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道元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倩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