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志清、刘金权与刘金权、吴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清,刘金权,吴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王志清,居民。委托代理人吴亚、吴继锋,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权,居民。被告吴春花,居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裴道伟,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清与被告刘金权、吴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王志清负担。审 判 长 汪 洋审 判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