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东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志清、刘金权与刘金权、吴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清,刘金权,吴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王志清,居民。委托代理人吴亚、吴继锋,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权,居民。被告吴春花,居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裴道伟,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清与被告刘金权、吴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王志清负担。审 判 长  汪 洋审 判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