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峰分社诉被告隆元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峰分社,隆元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696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峰分社。负责人林贤斌,该社主任。被告隆元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峰分社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峰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高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