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傅民清与韩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自动)103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民清,韩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傅民清,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兴,男,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101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民清与被执行人韩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6日,被执行人韩兴履行清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湟多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国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