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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磊与张云峰、山东雅菲尔环保设施有限公司、莱芜市润泽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张云峰、山东雅菲尔环保设施有限公司、莱芜市润泽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张云峰、山东雅菲尔环保设施有限公司、莱芜市润泽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莱城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芜市润泽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爱武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许卫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邵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