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日娟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日娟,张日珍,张日芳,张然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261号申请人张��娟,女,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日珍,女,194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人(兼张日珍的委托代理人)张日华,女,194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张日芳,女,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张然栋的委托代理人)张介亭,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然栋,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日娟、张日珍、张日华、张日芳、张介亭、张然栋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日娟、张日珍、张日华、张日芳、张介亭、张然栋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2月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张聚亨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由三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政字第0303028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13030288号】,由甲方张日娟继承,归甲方张日娟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