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得荣民初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扎西彭措与吴秋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得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得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彭错,吴秋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得荣民初字第05号原告扎西彭错,男,藏族。被告吴秋桐,男,汉族。原告扎西彭措诉吴秋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小娜措独任审理,书记员泽仁拥忠担任法庭记录。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扎西彭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小 娜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泽仁拥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