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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波,经理。被告遵义市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元,经理。原告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梓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