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建国故意杀人罪,高建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52号罪犯高建国,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廊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771元。被告人高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6)冀刑一终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建国在2011年5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四日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于二000年十月八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建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