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行非执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陈利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陈利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行非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庆,局长。被执行人陈利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行非审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陈利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没收被执行人陈利雄违法所得63940元、罚款208418元、追加处罚(滞纳金)208418元,并承担执行费7111元。但被执行人陈利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利雄银行存款4878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驰俊 关注公众号“”